馬偕醫學院全人教育中心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草案 |
103年3月24日全人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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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依據 |
本辦法依「馬偕醫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馬偕醫學院-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施行要點」及「馬偕醫學院學術研究成果獎勵要點」訂定之。 |
第二條 |
聘任規則準用校級辦法。 |
第三條 |
升等資格審查 |
全人教育中心教師之升等,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進行初審,通過後送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決審,再陳報教育部複審教師資格。體育、藝術、應用科技類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其評審項目審查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
第四條 |
教師升等條件 |
申請教師升等須實際授課達三年以上,並於三年內經教師評鑑通過。 |
第五條 |
升等方式 |
採用研究著作升等者,須提供代表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與五年內著作及研究成果。 |
第六條 |
升等評審標準 |
研究項目占70%,教學項目占20%,服務項目占10%,總計100%,申請人研究及總成績達七十分者升等案即屬成立。中心教評會委員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視為通過。教學、研究、服務之審查標準及細目依「馬偕醫學院全人教育中心升等施行細則」進行辦理。 |
第七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馬偕醫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辦理之。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全人教育中心會議與中心教評會通過,呈本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